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办案机关都是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办理工作,有人称此现象为“疑罪从挂”。疑罪从挂导致案件久拖未果,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权利是否还能得到保障?昨天上午,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为,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在昨日的发布会上称,“疑罪从挂”的行为,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昨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也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在被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对案件作终结性结论(即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符合特定情形,也可以启动相关的国家赔偿程序。
上述特殊情形共七种,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等情况都属于上述所指的“特殊情形”。
此外,如果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但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情况,也属上述“特殊情形”。
如在两高发布的刑事赔偿典型案例中,其中有一案,赔偿请求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满后超过一年多的时间,原案仍未依法作出终结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最终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视为终结”,该案件的处理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在昨日的发布会上称,上述规定避免了“救济无门”,能有效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这也让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疑罪从挂”除了可能侵害人身权,还可能侵害财产权,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对财产采取相关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后,符合特定情形,并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上述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或者返还财产的,受害人也有权取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