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杀人犯”22年终平反

2016-02-05 06:19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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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抢劫杀人犯”22年终平反

海南陈满错案平反3天后,福建许金龙等4人被控抢劫杀人案也宣告平反,这是继蒙冤23年的陈满之后国内已知的蒙冤最久的当事人,他们中一人自1994年2月28日被抓至今已近22年。

存疑命案再审

4名当事人无罪释放

2月4日,福建省高院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再审了22年前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案,并依法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4人无罪。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许玉森等4人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4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1994年1月,莆田发生抢劫杀人案,许玉森等4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经莆田市中院一审、福建省高院二审,4人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许玉森等4人及其亲属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4名被告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福建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福建省高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12月16日决定再审此案。

证言笔录涉造假

“一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记者了解到,许玉森等4人及其亲属多年来坚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法院据以认定4名被告人有罪的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甚至伪造证据的情况。

许玉森等人提出,在一份关键证人的笔录上,有这名证人的15枚指纹,经过司法鉴定比对,除2枚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外,其余13枚指纹均与该证人的指纹不符,涉嫌伪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庭审审查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犯罪事实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当事人有罪供述,缺乏权威的物证,其中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一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福建省高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4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福建省高院再审认定,原审4被告人主要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4人无罪。

坚持疑罪从无

可申请国家赔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这起案件中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法治原则,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4名被告人有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宣判其无罪。”

自1994年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法院一审、二审认定有罪,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被羁押近22年。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或部分执行的,受害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曾凌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4人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综合新华社、央广报道

■案情回放

1994年1月13日

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前范村一郑姓独居老人在家中遇害,钱物遭劫。随后福建莆田警方在对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沙发上有四种足迹,因此确定涉案凶手为四人。同时,根据被害人生前经常把现金拿到附近的旅店请人帮忙清点这一情况,警方将调查重点锁定在了这家旅店的客人身上。很快,一个名叫蔡金森的男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案发前,蔡金森刚好入住了这家旅店,警方围绕其展开调查后将其抓获归案。

经过10余天的审讯,蔡金森供认这起案件是他和许玉森、张美来、许金龙等4人共同实施的,随后,警方陆续将许玉森、张美来、许金龙抓获。

1995年6月5日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三人死刑立即执行,蔡金森“因在案中所起危害较小且坦白交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9年4月4日

该案件二审开庭,福建省高院以“考虑到案子的具体情况,四人尚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为由,改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维持了蔡金森死缓的判决。虽然二审被改判死缓,但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仍坚称无罪,委托家人和律师继续申诉。

2007年

福建省高院驳回了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及其家人的申诉。

2009年

福建省高院裁定,对于该案不予再审立案。

2014年2月24日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福建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2015年12月16日

福建省高院经依法审查,决定再审该案。

2016年2月4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再审一案,并依法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4人无罪。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