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诉商品过期获赔1000 因篡改证据反被罚3000

2016-03-08 14:4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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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打假人诉商品过期获赔1000 因篡改证据反被罚3000

打假人李某2015年在百盛购物中心太阳宫超市购买了一块黄油,他承认自己知假买假,认定黄油已过保质期并向百盛索赔,但李某却将购物小票中的一部分裁掉。昨天朝阳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官支持李某索赔1000元的诉求。但李某裁掉一部分小票的行为属于篡改证据,故对李某罚款3000元。主审法官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目前职业打假圈中存在一些不良风气,虽然法律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但还是希望他们能采取正当行为维权。

打假人获赔1000元被罚3000元

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10月其在百盛购物中心太阳宫超市购买了一块黄油,价值30余元,付款后称商品已经过期。他要求百盛返还购物款,追加赔偿1000元。据悉,根据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付款额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定为1000元。

庭审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小票和拍摄的购物全过程视频,李某承认自己知假买假。视频中显示,在收银台结账时,收银员用印章在小票上加盖“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字样。李某付款后马上指出黄油过期,并告诉收银员自己是“打假的”。

百盛公司认为,该过期黄油并非是从超市内购买,而是原告夹带入店,并提交了厂家理货员和定期检查货品的超市人员手写的证明。

购物小票作为关键证据也引发争议, 百盛表示,李某提供的证据购物小票中并未有印章字样。 李某则表示,自己将印章部分撕掉了。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小票及购物视频等证据,证明李某购买事实成立,黄油超过保质期。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百盛退货赔款,并赔偿李某1000元。

但同时法官又做出了另一项决定,因李某擅自将作为证据提交的购物小票裁剪,属于篡改证据的行为,法院对其罚款3000元。

有些打假人会采取不当行为

案件主审法官吕施羽对北青报记者表示,李某的行为纯属“自作聪明”,如果他不私自处理小票,实际上对案件本身的定性没有影响。

吕施羽介绍,一些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存在不当打假的行为,某些人为了获得赔偿,先在其他地点或其他时间购买物品,此后再去超市购买同类物品,并进行调包,随后向超市索赔。“这种情况很难举证”,吕法官建议商家应考虑区分物品是否为自己售出。

吕施羽表示,还有些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会在私下威胁商家,要求高额赔偿,如果商家不答应,便声称存留很多有问题的货物,一件商品起诉商家一次。吕法官说,虽然法律目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但还是希望他们能采取正当行为维权。

“恶意打假”手段多

那么什么样的打假行为是不正常的呢?

北青报记者联系了有着十几年职业打假经历的刘先生,他表示,“打假圈”里确实有一些人使用不道德的手段牟利,这些手段包括“调包”、“抠生产日期”、“藏快过期的食品”等等。

最常用的手法就是“调包”,“超市加盖印章就是为了防止调包”,刘先生认为百盛加盖印章的行为就是防止一些人通过这种手法来索赔。

刘先生介绍,一些标识国家规定需要印制在包装上,这些标识要牢固或不易擦掉,但一些产品的生产日期打印墨迹较淡,“他们会把那些比较淡的印墨给‘抠了’,然后说超市卖的物品没有印生产日期,以此索赔。”

刘先生认为,“抠生产日期”的行为中,有一类属于利用厂家的疏漏,“有些产品外包装粘有不干胶条,一些重要标识印在不干胶条上,只要将不干胶条撕掉,该产品就属于问题产品了。”

刘先生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他认为最过分的手段是“藏快过期的食品”。一些打假人看见快过期的食品,会在超市里找个地方藏起来,等一两天食品过期后,再取出来结账,然后向商家索赔。

责任编辑:张普(QN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