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慈善组织负责人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

2016-03-23 23:32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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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23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就慈善法实施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该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处于较快发展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60多万个社会组织中,有相当数量致力于开展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慈善活动。慈善法制建设和支持政策不断完善,包括社区志愿者组织在内的多元化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该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社会捐赠量2014年突破千亿,建立的慈善项目达数百万个,受益人群每年达数千万人。

对于规范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以及在管理运用好慈善财产方面,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应当做好哪些工作?该负责人介绍,对慈善组织而言:

——要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和方式开展募捐活动。在开展募捐活动前,要把募捐方案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在募捐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要做好慈善捐赠接受。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

——要妥善管理好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要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要做好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在重大投资决策上要履行好法定的决策程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再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民政部门而言,一是要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管理好财产、提供好服务创造条件。在《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授权和贯彻落实慈善法的需要,制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认定管理制度、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等配套政策。

二是监管好慈善组织的各类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开中,要加大对财产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让好的组织受到表扬,让差的组织受到批评。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