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和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该规定首次提出“隐性报复”行为。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践工作中,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隐性报复难以查出。为此,此次出台的规定提出了针对性的举措。按照规定明确的十种情形,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等都属于打击报复行为。
该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规定从事前防范、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进行保护。如在事前,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事中,一旦举报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检察院应当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于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责。
规定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另外,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另外,新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根据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奖励可在二十万元以上,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同时,规定还对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