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专案组清查电信诈骗案

2016-05-02 07:07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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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公安部专案组清查电信诈骗案

4月30日晚,97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大陆65人,台湾32人)被公安机关从马来西亚押解回国,涉及国内20余省区市的100余起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成功告破。

案件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专家及专案组民警指出,马来西亚将台湾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依法处理,符合国际法也符合中国法律,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此前被遣返中国大陆的台湾嫌犯也承认,台湾方面司法打击不力是导致电信诈骗猖獗的重要原因,“早知道会在大陆判刑,我肯定不敢再做了。”

专家:嫌犯遣返大陆合理合法

“罪犯无论身处何处,因其诈骗行为结果发生在中国大陆,所以中国大陆是享有属地管辖权的。因此,马来西亚把犯罪嫌疑人遣返回中国大陆,这符合国际法也符合中国法律,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说。

“以往大陆的做法是将台湾犯罪嫌疑人抓获后遣返至台湾,这符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但这只是一种内部分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马呈元说,根据大陆刑法规定,以国外为据点针对我国法人和公民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因其犯罪结果在大陆,大陆当然有属地管辖权。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樊崇义介绍,台湾对于电信诈骗没有单独立法,而是以普通的欺诈罪来审判,最高刑期是5年;如果在大陆,诈骗罪最高为无期徒刑。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大陆法人和公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而以往被遣返回台湾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得到严厉惩治,被轻判甚至无罪释放,许多人又重操旧业。

警方:押回大陆利于案件侦办

专案组民警、公安部刑侦局副处长张军向记者介绍,97名犯罪嫌疑人目前羁押在广东省珠海市看守所。为便于侦办,确保侦查工作连续性,公安部已会同广东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侦查调查工作已全面铺开,待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后,在大陆依法起诉审判。

张军进一步表示,将97人全部押解回大陆处理,不仅有利于彻底查明案情,还有利于调查取证,同时有利于提高犯罪成本。

张军举了一个例子。“2012年,我去印尼抓过一批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当时大陆和台湾嫌犯由两岸警方各自带回处理。3个月后,我去柬埔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抓获嫌疑人后,其中一个人盯着我看,问长官你是不是去过印尼,上次在印尼也是你抓的我。也就是说,短短3个月时间,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台湾后,又跑到柬埔寨继续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张军说,“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押解回大陆,有利于严惩犯罪嫌疑人,提高其犯罪成本,形成震慑,减少发案。”

嫌犯:“这一辈子就完了”

45岁的台湾台中人林某,是今年4月被从肯尼亚遣返中国大陆的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之一。

林某介绍,2011年,他开始参与电信诈骗,从“一线”做起,诈骗对象都是大陆民众,后来犯罪窝点被台湾警方查获,他本人被台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他多次前往印尼,继续对大陆民众实施电信诈骗。今年1月,“经验丰富”的他被一个叫“强哥”的人相中,赴肯尼亚开设电信诈骗犯罪窝点并充当负责人,诈骗对象依然是大陆民众。

“我们从1月开始招募人员,两个月时间内招募到22名台湾人和19名大陆人,都是文化程度低、不好找工作的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做过电信诈骗。”林某说,“以前做过的人,去肯尼亚之前都知道是要干什么的;对没有经验的人,我骗他们说是去旅游或者做客服工作,他们到了之后才知道是做电信诈骗。”

另一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37岁的台湾台中人许某也是惯犯。2010年,他开始在台湾专门针对大陆民众实施电信诈骗,同年被台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7月,许某被诈骗团伙老板“胖财”网罗为手下。按照“胖财”安排,许某以“考察饮料生意”的名义赴肯尼亚实施电信诈骗。

“我本人对电信诈骗的流程比较熟悉,因此‘胖财’找到我,让我和他一起‘开工’。”许某说,因为自己“经验丰富”,被“胖财”委以最关键、也是“技术含量”最高的“三线”重任,专门冒充“检察院金融犯罪科科长”。

“我按照每个月‘业绩’的8%拿提成,在肯尼亚干了3个多月,我挣了20多万元人民币。”许某介绍,他所在的诈骗团伙一般一天可做成一两单,最多一天做成3单。“我最大的一单有90多万元人民币,‘公司’里还有人比我更高,一单骗了几百万元。”

许某说,自己重操旧业的主要原因就是“挣钱快、处罚轻”。如今,无论是林某还是许某,心里都没了“底”。许某说,他了解到大陆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量刑比台湾重得多,自己可能会被判处重刑,“这一辈子就完了”。“我们本来以为这次也会被送回台湾,如果早知道会被遣返大陆,我肯定不敢做这种事了。”

林某在忏悔中表示,他在实施电信诈骗时,碰到那些年纪比较大、家庭背景不好、身体又不好的受害人,“心里也会挣扎”。他知道这是犯法的,“真的对不起他们,我现在很后悔”。

(据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