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不公 可找检察院“做主”

2016-05-25 03:18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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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法院审判不公 可找检察院“做主”

遇到法院审判错误,或者法官枉法裁判,怎么办?可以找检察院代为“伸冤”!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

《规则》规定,四类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规则》特别规定,针对三种案件,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包括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

对于什么是错判、枉法裁判,《规则》也一一列明。

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这些情况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况包括: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等情况。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重大诉讼权利的等。

《规则》还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监督申请“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考虑到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不依法受理起诉、行政干预、执行阻力等问题多发的实际情况,《规则》依法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方式。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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