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缴费上限有望下调。6月6日,《企业年金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企业缴费上限将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具体缴费比例企业和职工可以协商确定。同时企业年金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止或补缴。
据介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已经12年。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暴露出规模小、受益面窄、补充养老功能不足、影响待遇水平等突出问题和矛盾。
修订后的《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据介绍,此次修订还首次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内容。如,企业与职工一方可根据企业情况,经协商一致变更年金方案;当遇到企业解散或破产等情况时,年金方案即终止。同时,意见稿也增加了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当企业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协商可中止缴费;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后,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补缴。
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作了限定。要求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扩大了企业年金适用范围,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等。
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等问题,此次修订过程中尚有不同意见。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两个方案,以便更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