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付费广告应显著标明

2016-07-08 15:41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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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付费广告应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国家工商总局今天(8日)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针对一些互联网广告对网络用户频繁轰炸的状况,《办法》特别提出,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否则将处最高3万元罚款。(记者杨滨)

责任编辑:李红英(QN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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