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规定保护科技创新 重要科研人员涉案慎用拘捕

2016-07-15 03:27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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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最高检出台规定保护科技创新

最高检昨天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意见》提出,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包括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特别要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还要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促进形成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公平竞争环境。

《意见》还强调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对于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意见》还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为何赋予科研人员“刑事特权”?

最高检反贪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介绍说,首先要尊重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意见》提出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的物资,一般也不采取查封等强制手段。

其次要注意研究科研创新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科技创新工作有其自身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宋寒松说,因此,《意见》提出正确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

另外,要以鼓励创新探索为导向,给科技创新松绑助力。所以,《意见》强调: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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