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督学有权约谈教育机构负责人

2016-08-06 07:12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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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督学有权约谈教育机构负责人

8月5日,教育部发布《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督学的工作内容和权力范围。督学应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以及严重突发事件进行督导,并有权约谈教育机构相关负责人,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还强调,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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