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2名党员干部因侵害群众利益或腐败被处分

2016-08-13 01:04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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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纪委12日通报了七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12名党员干部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等处分。

通报称,2012年至2014年,重庆万州区郭村镇中洋村村委会原主任向万国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面积的方式,骗取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款9.05万元;挪用集体资金4万元,借给其弟弟向林从事经营性活动;索要D级危房改造户好处费50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向万国退还了上述款项。2016年5月,万州区郭村镇党委给予向万国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3年9月,重庆涪陵区大顺乡新兴村党支部书记苏绳权及村委会主任杨学明、村委会副主任彭丽、村文书尚在强,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擅自决定将本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并于2014年6月违规参加借款人安排出资的旅游活动。2014年12月,违规出借资金已全部收回。2016年6月,涪陵区大顺乡党委给予苏绳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杨学明、彭丽、尚在强党内警告处分。

2005年至2008年,重庆北碚区东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涂天军利用负责东阳街道森林城市建设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人饮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拨付资金、验收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5万元,个人分得6.5万元。2015年12月,北碚区纪委给予涂天军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重庆巴南区惠民街道司法所原所长杨林利用负责上报、发放辖区内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职务便利,篡改其代理案件的法院判决书或劳动仲裁书18件,违规向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报骗取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2.26万元,并据为己有。此外,杨林还违反生活纪律。2016年6月,经巴南区纪委研究报经区委同意,给予杨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经区监察局研究报经区政府同意,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2012年至2016年,重庆江津区石门镇李家村党委原书记丁贤春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伪造支付凭证、虚列费用支出、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12.94万元,个人分得7.94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7.5万元。2016年5月,丁贤春在组织调查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2016年6月,江津区纪委给予丁贤春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8月至12月,重庆大足区季家镇人大办公室主任丁桂友利用负责实施季家镇梯子村和柏杨村扶贫种植和管护项目的工作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违规帮助其妻经营的重庆竹源三苗圃获得上述两村的种植和管护承包权,并在项目尚未进行招标或议标等公示公告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2016年6月,大足区纪委给予丁桂友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至2015年,重庆潼南区古溪镇三庵村党支部原书记李铁及古溪镇三庵村村委会原主任唐章荣、原综合服务专干李志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古溪镇政府拨付给三庵村的宅基地复垦集体资金9.6万元,三人各分得3.2万元;2011年至2014年,上述三人虚报改厕数量,骗取国家改厕项目资金10.66万元予以私分,李铁分得3.56万元,唐章荣、李志刚各分得3.55万元。2016年6月,潼南区纪委分别给予李铁、唐章荣、李志刚开除党籍处分,将三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纪委强调,区县、乡镇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力度,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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