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廉政账户一律注销 收受“红包”算顶风违纪

2016-08-16 10:45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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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15)日,记者从广东省纪委获悉,8月13日,广东省纪委发出《关于注销廉政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账户一律注销,今后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红包”按顶风违纪处理。目前,省纪委廉政账户已注销,该账户余额已全部上缴省财政。

2014年一年收缴“红包”6500万元

《通知》指出,2011年,为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深入开展治理收送“红包”问题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1〕29号),部署治理收送“红包”问题,要求省及各地级以上市纪检监察机关均设立廉政账户,党员干部对拒收不了的“红包”要上交廉政账户。廉政账户的设立,消除了党员干部主动上交“红包”的思想顾虑,增加了党员干部特定条件下收受“红包”的救济渠道。

据了解,全省各级廉政账户收缴的“红包”礼金数额巨大。2014年8月22日,省纪委曾通报称,两年多时间广东各级廉政账户已收缴红包礼金累计达9600多万元,接近1亿元。2015年1月20日~21日召开的中共广东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省纪委公布,仅2014年一年,广东省各级廉政账户收缴“红包”礼金6500多万元。

违规收“红包”将按顶风违纪处理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注销廉政账户的必要性,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和省纪委常委会的决定,立即做好廉政账户的注销及相关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增强廉洁自律、主动拒收“红包”的自觉性。

今后,党员干部凡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应当场拒收。确实无法拒收的,应立即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书面注明送“红包”的人员、时间、地点和缘由。纪检监察机关接受报告后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可免予处理,所收“红包”按违纪款物收缴;对于不及时报告或没有全额上交的,应对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按顶风违纪处理。

有党员误解红包上缴廉政账户就没事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几年来,广东对党员干部收受“红包”问题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对不能全额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以及在送“红包”一方接受调查后才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仍按违纪论处。

廉政账户的设立和使用,为推进广东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条件下,如果继续保留廉政账户,就容易使党员干部误解收“红包”后上缴廉政账户就没事,也为有的党员干部欺骗组织、对抗审查提供理由和借口。

注销廉政账户从源头堵死腐败漏洞

据了解,廉政账户始于1999年,当时,江西一些地方设立了拒礼拒贿资金账户。而最受关注的是,2000年浙江省宁波开设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581”,谐音是“我不要”。

“581”账户扩大了受理范围,可直接接受各种外币、储蓄卡、信用证和有价证券。随后,江苏、辽宁、深圳等多个省市开设了廉政账户。

截至目前,中央纪委尚没有制定过针对廉政账户制度的相关文件,廉政账户属于各地一项自创的反腐举措。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曾有17个省份设立过廉政账户;然而目前,至少有7个省份撤销了。

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中心执行主任倪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几个月前,中纪委就在内部会议提出研究取消廉政账户一事,因为廉政账户成为一些领导干部逃避审查的避风港了。领导干部收受财物即使上交廉政账户,但实质上不良影响已经形成,一定程度上滋生或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

倪星认为,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反腐关口前移,注销廉政账户,恰恰可以从源头堵死腐败漏洞。(记者 汤南 通讯员 粤纪宣)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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