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5日,四川成都的三名游客在海南三亚大东海海滩溺亡。因为认为海滩的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死者家属对管理方发起索赔诉讼。昨天,该案二审在三亚中院公开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游客承担80%主要责任,经营公司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责任,三名遇难游客共获赔约36万元。
三亚游玩三人出意外
2015年8月15日17时许,从四川成都温江来三亚看海的杨春梅、易勇刚夫妻俩带着4岁的女儿、79岁的婆婆,以及两个外甥和14岁的外甥女一行7人,穿过榆林广场,下了台阶,到达大东海景区。
走下广场台阶,一家人都很兴奋。看到满海滩的人,杨春梅一行沿海滩向东走了约400米,来到游客相对较少的海滩,后来的事情表明,这是一个致命的选择。
之后,杨春梅、易勇刚夫妇和女儿在沙滩上拍照,两个外甥和外甥女则下水玩。但仅仅拍了几张照片的工夫,她发现两个外甥不见了,外甥女在拼命用双手划水,她忙叫丈夫去看看。
不会游泳的易勇刚很快赶到外甥女身边,杨春梅看到丈夫曾一度拉住了外甥女,但是很快就被海浪分开了,不久丈夫和外甥女都不见了。杨春梅开始哭着向游客求救。
杨春梅称,七分钟后景区的两名救生员徒步赶到事发现场,但身上却没有救生设备,还是临时向游客借用的救生圈下海,后来又陆续来了几艘救生船参与救援,救生员救起了外甥女和丈夫,外甥女没有什么大碍,但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两名失踪的外甥也遭遇了不幸,他们最终被打捞上岸。
二审改判获赔36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事发时候的海滩的经营管理权属于大东海公司。
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大东海公司认为其已尽职,称为了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每年都根据潮水流向设定游客下海的5个专门的游泳安全区域,设有专门警戒线,并配备专业救生人员。对于游客的危险下水行为,大东海公司只能提出口头警告和强调危险性,已经尽到警告义务。此外,杨春梅一家事发的区域不属该公司管辖,该公司不应担责。
2015年11月20日,三亚市城郊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春梅诉求。法院认为,易勇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管理区”警示牌,绕过栅栏走出被告管理区域,发生溺水事故,其对意外应承担责任。因为大东海景区没有权力对景区内的游客自由出入作出制止,因此也就没有义务派人在海滩处制止游客通过海滩。死者家属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2016年5月1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7月26日作出判决,昨天该案公开宣判。三亚中院认为,大东海旅游区是三亚对外旅游宣传的一张靓丽名片,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与此同时,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自身过错而造成损害的,也应根据其自身过错责任大小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亚中院认定,易勇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服从景区管理,忽视景区设置的众多下海危险标识,并且在其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不考虑可能造成的危险仍然下海,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与此同时,大东海景区沙滩与军事管理区沙滩连成一片,游客难以区分,旅游经营者将游客与危险区域进行隔离,防止危险发生,这是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该公司明知军事管理区域有暗流危险,疏忽管理放任游客从景区行走至军事管理区,在沙滩铁栅栏缺口处未派专人进行驻守劝告或设置醒目提示标识牌,未设置足以阻挡游客同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可见在管理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易勇刚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66.2525万元,家属自行承担80%计53万元,大东海公司承担20%即13.2505万元,另承担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两名遇难侄儿的家属各获赔11.36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家属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北青报记者,家属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是个“相对公正的判决。”
“夺命海滩”三年溺亡28人
三亚大东海景区2011年被评为4A级景区,是三亚开发最早的旅游景区之一,也是三亚唯一的开放式景区,每年5月中旬至11月中旬,大东海海域风浪较大且暗流涌动,溺水事件时有发生。
而媒体对大东海溺亡现象的报道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工人日报》就曾报道称,当年7月大东海就发生了6起游客溺水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其中7月18日一天就有4人溺水被救起,还有3名游泳者溺水死亡,大东海海滩因此被当年的报道称为“夺命海滩”。
在网络上输入“大东海溺亡”的关键词,游客溺亡的新闻可以搜到很多,南海网5月16日的一篇报道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大东海景区救生员救助溺水游客465人,2013年救助溺水游客372人,2014年救助溺水游客296人,2015年救助溺水游客236人,2016年至今救助溺水游客28人。
在这些溺亡者之中,以外地游客居多,也包括本地人。其中,知名度最高的溺亡者是海南省临高县的牙医吕海鹰。2012年8月11日晚上,在参加同学聚会时,同学带来的两个小孩在大东海戏水时被卷入海中,吕海鹰参与救人时不幸溺水身亡。吕后来被评为见义勇为模范,后又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民政部备案,授予其“烈士”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