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监护人不作为撤销监护资格

2016-09-25 17:17 北京晚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根据条例,监护人不作为或被撤销监护资格。

据了解,条例主要特点在于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和协调机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

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针对性侵害、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毒品犯罪等问题,条例特别规定了“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应对能力”“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禁毒教育”等。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冯强(QN0011)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