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与党员侯军的聊天记录

2016-09-27 16:28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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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页面-侯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侯军

千龙网记者:您是哪一年到法院工作的?

侯军:我是1993年参加工作的,从事的主要是民商事方面的审判工作。

千龙网记者:二十多年中,您大概记得审理过多少案件吗?

侯军:审理的案件大约有两千多件,特别是在2000年左右诉讼案件暴涨,每年基本需要审三四百件,正常情况下每天审四件案子。

千龙网记者:哪件您印象特别深刻?

侯军:审过的一个群体性数量最多的案子让我印象特别深,这个案子是朝阳一个小区两百多户业主共同起诉商品房开发商。当时是2003年,商品房刚刚起步,社会上才慢慢有了商品房的概念。当时业主买的房子和开发商宣传的房子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开发商的宣传册上对使用什么样的吊灯、地砖、外墙、电梯等都写的很详细,但最终的房子效果和宣传册上并不一样。

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业主的情绪比较激动,案件审了一年多。而且在当时作为一个新类型案件,商品房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多,没有先例可循。审理中要不断和业主开发商协商,去现场实地考察真实情况,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同行进行探讨。最后综合多方考量,判了业主胜诉。

我判了第一批之后被调到了新的法庭,后续好几批业主诉讼也都依据了前判。业主代表后来到我的新工作地点给我送锦旗,表示感谢。当时这个案子也得到了北京法院的认可,作为典型案例被收录到书中。

千龙网记者:当时审理这件案子的创新点和难点是什么?

侯军:难点有几个方面,一个就是当时对于广告宣传资料上开发商的承诺能不能作为一个合同条款对他产生约束,以前的普遍观点是不产生约束,但按这种情况业主就得不到赔偿,其次在法律方面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第三就是涉及的人数比较多,小区几百户业主,当时起诉的已经有两百多户,其他住户也还在陆陆续续的起诉。这些都造成整个案件的审理非常复杂。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一个原则,因不实的广告宣传而造成消费者误导,从而产生的购买行为,开发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在实际履行的时候,业主们的意见也不统一,部分人希望获得赔偿,一部分人希望改善小区环境。当时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意见很难达成统一,所以当时在这个方面我们也进行了适当的考量,判了一些差价赔偿损失,部分具有履行条件的按照约定来完成。当时这个案子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在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突破性,包括法律政策的进行跟进,裁判判决尺度以及理念的统一等等。

千龙网记者:在您二十多年的审判经验中,您觉得民商事案件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有什么特别之处?

侯军:我们都知道法不是万能的,民商事案件又是千变万化的,这需要法官不断的去释法,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审判工作非常考验一个法官的智慧。比如刑事案件罪名相对比较固定,但是民事案件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灵活性非常强,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智慧推理出接近客观真实、符合社会公正的判决。一个好的判决往往能起到很好的社会和法律效应,达到社会规范的作用。相较于民事案件的灵活,刑事案件就比较严谨。

千龙网记者:民商案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您在审理案件时怎么把控情与法的度?

侯军:法院工作是实践性特别强的工作,需要察言观色,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想法和心理预设。要想让当事人信服,你就需要让他知道你懂行,说话得在理。特别是民事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涉及情感方面的因素比较多,有时候跟当事人讲法他完全听不进去,所以在关键的时候要用一些心理学的知识,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判断当事人真正的底线和需求在哪里。

千龙网记者:二十多年中,法律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方面您有什么样的感受?

侯军:我觉得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二十多年来,法律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革,首先在案件的纠纷类型上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新类型是我们意想不到的,比如说现在比较热的互联网案件,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对行政和司法都是一个新的挑战。

其次案件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使是同一类案件,但内容大相径庭,离婚案件十几年前是分桌子椅子,现在是分股权、证券等,涉及的利益巨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第三个变化就是当事人的变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极大的提高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在增强,实际上也是一个倒逼机制,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千龙网记者:政法机关的党员相对比较多,您平时有参加一些党员活动吗?

侯军:党员活动非常多,我们在党员活动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创新,比如我们有一个“民三微党课学习平台”的微信群,大家在群里经常发一些像如何补交党费的小文章。平时大家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忙,而且我们三中院年轻党员比较多,30岁以下的党员占据了三分之二。所以我们尽量把党员活动做得更有趣味性,除了院里组织的庆祝党的生日的活动,我们还组织一些集体过生日,集体送祝福的活动,邀请员工家属参加,效果很好。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