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6-10-09 00:39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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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北京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城市交通运行有序、城市客运交通协调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巡游车和网约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根据首都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存量巡游车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通过车辆更新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制定车辆经营权数量与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关联的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租价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金标准,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行业协会要组织、引导企业,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五)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北京市定价目录》,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要健全作价规则,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六)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研究鼓励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规模经营,依托骨干龙头企业带头,强化行业企业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个体出租汽车工商户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采取入股等方式加入巡游车企业,实行组织化管理和经营。落实巡游车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及评价情况,建立符合巡游车运营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服务规范管理办法。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驾驶员素质和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展示窗口行业形象。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出租汽车+互联网”的思路,推动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强化管理,平衡利益和提升服务。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存量巡游车更新为网约车的使用原专用号段。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巡游车在巡游揽客和电召时,均须使用巡游车专用的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装置,并据此收费和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公司、网约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许可条件及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办公场所和培训教育场所等条件,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开展自有车辆经营活动。

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网约车资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申请,个人所有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许可条件。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应符合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协议的,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须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具备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要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他网络平台提供合乘出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2次等。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指导意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二)完善服务设施和运力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调度站、扬招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医院等客流集散地要合理设置巡游车调度站或候客区域;建立恶劣天气、大型活动等特殊条件下,机场、火车站等重点旅客集散地的巡游车和网约车运力保障机制,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四)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市交通、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商务、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商、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全程实时监管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及克隆车,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十五)加强法制建设。出台《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六)完善行业自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继续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提高企业服务能力,畅通驾驶员与企业沟通渠道,主动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提升行业诚信服务水平。

(十七)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规范管理企业、优质服务驾驶员等先进典型,按规定评选表彰“北京的士之星”,弘扬行业正能量,带动和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交通、发展改革、国资、科技、经信、公安、人力社保、财政、环保、城市管理、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法制、宣传、首都文明办、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通信、城管、维稳、网信、信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以及工会、出租汽车协会等单位参加,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和分工,统筹推进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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