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16-11-01 02:15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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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核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昨天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核安全法草案对核安全信息公开作出规定。草案规定,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举行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核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结论,公开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等信息。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草案,国家建立核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上岗”“退役”均需报批。

根据草案,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选址、建造、首次装投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应当按照国

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并办理核设施选址、首次装投料、退役等相关审批事宜。未领取许可证、未办理相关审批事宜的,不得从事前述各项活动。

在核设施选址方面,草案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遵循调查、评估和审核程序,对地质、地震、水文和人口分布等进行科学评估,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发放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在核设施退役方面,草案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核设施退役时按照合理、可行、尽可能低的原则消除核设施场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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