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民办学校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后,应安排好过渡措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吕薇委员认为,实行分类管理,以及非营利性机构不得获取办学收益,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政策性变化,实施以后如何做好过渡、安排好学生是这部法的关键。
许为钢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59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建议增加“民办”,即“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办学”,因为钱不是政府的,结余清算的钱还是要用于民办学校上。
现行法第51条规定,收入扣掉成本费用后,如果有结余可以提取合理回报;修订草案三审稿则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获取办学收益,终止办学清算时才能取得回报。冯淑萍委员对此表示,按照修订草案,办学者如果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就不会有合理回报,但是选择营利性办学则要缴纳税费,是不是加重了办学的负担?不知道有关部门评估了影响没有?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办学者从住宿、吃饭等其他服务中已经取得一部分回报了。”严以新委员提出,如果在终止办学清算时才能取得回报,对办学当中变相谋取利益该如何监督管理?二是应该评估一下,平时不得取得回报的规定会不会影响现在以营利性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