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新增对被判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
“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比例也高,个别案件中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规定》将从严控制几类减刑、假释的罪犯。”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介绍,对涉及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服刑人员,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规定》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同时,也有特定罪犯可以从宽假释,包括两类:一是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应适当从宽,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从宽掌握。
据悉,此《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