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受贿共271万余元 新疆博州原党委常委获刑

2016-11-30 09:51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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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多次受贿共271万余元博州原党委常委获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博州原党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郭向毅受贿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郭向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2714230元,依法判决被告人郭向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郭向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原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曾任中共精河县委副书记、书记,博州副州长、党组成员,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向毅自1999年春节至2015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精河县委副书记、书记、博州副州长、党委常委、统战部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年某某、刘某某等25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714230元。

另查明,纪检部门以涉嫌受贿对被告人郭向毅采取“双规”措施,其在被“双规”期间,又陆续交代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向毅家属向纪检部门退缴涉案全部赃款。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向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及减免企业税款、办理银行贷款、企业收购、承揽工程、承接安居富民工程、企业供水供电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其中最大一笔,系为罗某某承揽河流综合治理安置工程监理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罗某某给予的现金及装修材料费共424230元人民币。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向毅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共计2714230元,属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潘从武)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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