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见义勇为造成损害 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2016-12-19 14:0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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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人大常委会 三审民法总则(草案) 见义勇为造成损害 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文姬) 今天(1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仍为11章,条文由202条增加至210条。

今年6月27日,国内首部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今年10月人大常委会再对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法晚记者看到,草案三审稿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此外,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则不能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担任兜底监护人。

焦点

1、紧急救助造成损害  除重大过失不担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有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但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据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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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此前,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的恢复作了规定。

有专家提出,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应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对未成年人有性侵害、严重虐待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不能恢复他们的监护人资格。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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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人缺位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据记者了解,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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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用不动产应给予合理补偿

有常委会委员、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民事权利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要把民事权利的相关内容写充实、写到位。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新增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新中国民法典编纂史

1954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1962年  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1979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6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责任编辑:魏超(QN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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