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将有法制保障

2016-12-20 02:28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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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将有法制保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首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提请审议国家情报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部部长陈文清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审议,张德江委员长、李建国副委员长分别主持召开了四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并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李连宁、李飞分别作的关于中医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将在部分地方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说明。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作了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作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就立法的必要性和起草经过、立法指导思想和起草工作原则、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等作了说明。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提请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就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主要内容等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分别作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中央机关暂时调整实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受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委员、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张阳作了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据新华

监察

在部分地方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为在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同时,草案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此外,为使试点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推进,草案还对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据新华

民法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无重大过失“好心办坏事”不担民责

12月1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三审。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中,明确“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同时针对“恢复监护人资格”方面,明确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新增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监护人

监护人缺位民政部门当“爸妈”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而在草案三审稿中,对该条款进行了调整。

三审稿第31条明确,“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不给“悔改权”

“恢复监护人资格”在此前曾受到广泛关注。草案二审稿中对“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此项制度仅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中在“悔改权”方面再次进行了调整,其中,在主体上有所扩张,增加了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在条件上也进行了修改,明确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事权利和义务

为公共利益征收征用不动产应合理补偿

有常委会委员等提出,应在民法总则中将民事权利规定得更充实一些,建议对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三审稿中,新增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同时还新增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好心办坏事”除有重大过失外不担民责

在民事责任方面,三审稿也有变动。

此前,有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应在民法总则中明确,为保护他人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三审稿中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

居委会、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

有部门、地方和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代表提出,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履行其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致使其在一些情况下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民法总则应明确赋予居委会、村委会法人资格。

对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特别法人”

此前,草案二审稿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三审稿中,新增了一类“特别法人”,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特别法人。

据了解,机关法人在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上,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退出,承担的职能上有其特殊性。

此外,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既具有公益性或者互益性,又具有营利性。对上述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参与民事活动,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不具法人资格其他组织属“非法人组织”

此前,草案二审稿中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尽量列举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类型,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也属于非法人组织。

对此,草案三审稿中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调整,“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军衔

中国将建立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

在1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受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委员、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张阳作了《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央军委提出,将对军官制度进行调整改革,加快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此改革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相关规定。

张阳在作草案说明时提到,将建立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

张阳说:“用军衔标识和反映军官的能力、身份和等级,基于军衔等级科学设置军官职业发展路径,发挥军衔在能力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实行岗位编制军衔,优化军官队伍结构,理顺领导指挥关系。”

北青报记者获悉,将建立既相协调又相制约的选拔任用制度,同时建立提高人才使用效益的退役安置制度。

张阳进一步介绍,硬化退役条件,强化依法退役,拓展安置渠道,实行退役安置与服役贡献挂钩,保证军官服役越长、贡献越大、退役安置越好,使军官在最能发挥作用的职业“黄金期”稳定住,在发展潜力受限时引导及时退役。对军官的职位分类、考核、荣誉等制度进行系统调整完善。

此外,对军官的职位分类、考核、荣誉等制度,进行系统调整完善。

张阳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的待遇保障制度。

基于军事职业高技术性、高奉献性、高风险性,合理确定军官待遇总体水平;实行军衔等级主导、待遇级别调节、多要素参与分配的待遇保障模式,强化对军官职业发展的激励调节作用,增强军官职业的吸引力和荣誉感。

环保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

19日,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二审稿较草案初审稿相比,直接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同时,还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了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

但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收入,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二审稿中,直接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此前,草案第13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保税。

但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等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激励企业减排,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

对此,草案二审稿新增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此前,草案第三章的章名为“税收优惠”,该章对一些环保税税收减免的情形作了规定。但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到,环境保护税是对污染环境的排污行为征税,将基于特殊政策考虑而给予的税收减免称为“优惠”,不是很恰当。

在此次二审稿中,该章由上述名称改为了“税收减免”。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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