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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跳槽需谨慎 法官提醒要注意双方约定、程序等事项

2017-01-22 07:10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节前离职需懂点法律知识

因为选择面广、时间充裕、适应周期完整,春节前,被称为跳槽“黄金期”。但跳槽需谨慎,离职之前,得先弄明白一些法律常识,否则,跳槽不成,还可能惹官司。

身负三种约定离职需谨慎

林先生是某公司研发部门的骨干技术人员,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为两年,地域范围为“全国”。2015年年末,林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并经由猎头介绍入职总部在上海的一家公司任软件研发部门负责人。虽然两家公司分处北京、上海两地,但同为软件研发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016年6月,“老东家”以林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林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其向原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并需继续履行与公司间的《竞业限制协议》。

这下,林先生不仅要支付违约金,还得向上海的公司递交辞呈。

【法官说法】

“如果和单位存在三种‘约定’,跳槽时就要谨慎了。”法官介绍,三种约定分别是竞业限制约定、保密协议约定和服务期的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入职或自营与原用人单位存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单位还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如因跳槽而泄露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也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或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则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如果劳动者对“约定”处理不当,则可能跳槽不成,还惹官司。

“书面”离职不可忘

白某是一科技公司销售人员,其在科技公司工作至去年1月29日,此后再未到岗。同年7月,白某与科技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对簿公堂。

案件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主张,公司的春节假期结束后,白某没有返岗工作,在此情况下,公司向其邮寄了《返岗通知》,但白某仍未到岗,因此,公司于3月14日,以白某无故连续旷工5天以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白某对此不予认可。他说,1月29日,其本人已经口头告知公司,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白某未能就口头辞职提交证据。

最终,经过审理,在白某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考勤记录、公司规章制度等一系列证据,采信了公司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白某旷工而解除,驳回了白某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以本案为例,广大劳动者在向公司告知离职决定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亦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在离职时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不能简单地一走了之。否则,很有可能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很多人跳槽离职,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等原因。法官提醒,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原因,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必须就欠薪等离职原因、时间提交有效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搞懂“一次性”离职方案再签字

孙某是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去年初,他向公司提出离职,为尽快获准离职,孙某与工程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其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就孙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项目奖金、项目提成等进行一次性结算,公司一次性向孙某支付8000元,孙某收悉款项后,双方再无争议、纠纷。

同年3月,孙某提起劳动诉讼,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加班工资、项目奖金等两万元。

庭审阶段,工程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证明双方已经“一次性”协商解决了劳动争议纠纷。孙某则称,公司支付的8000元仅仅是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不包含加班工资、项目奖金等。

最终,法院以双方已经约定“一次性结算”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次性处理双方间所有权利义务。对于双方自愿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如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后,劳动者如反悔再行主张约定无效,一般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建议,通常情况下,在办理离职交接时需要填写《离职交接单》或《离职流转单》等材料。以上表单中一般会涉及物品返还、工作交接、财务结算、报销平账、出勤截止日期、薪资截止日期、社保及公积金停缴日期等事项。还有部分《离职交接单》中可能显示有“办理离职交接后,双方再无工资、薪金纠纷”等内容,因此劳动者在填写《离职交接单》时,应逐项核对,尽量不留空白项目,并及时对“再无争议条款”提出异议。同时,还应尽量留存显示有交接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表单原件。千万不要因为时间仓促或急于离职,而在办理离职交接、填写表单时“一目十行”,忽视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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