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文件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对于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可不再下调比率,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据了解,从2016年5月起,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