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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新规出台:销售汽车不再必须汽车品牌商授权

2017-04-15 07:19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汽车销售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

商务部4月14日正式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比原来的办法,新规改变了汽车销售模式,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将给我国汽车流通领域带来变革。据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同时废止。

多品牌共享型4S店有望现身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提出,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包括: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等。

解读认为,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而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新的《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为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未来4S店或将为众多汽车品牌所共享。

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管理办法》对汽车行业经销环节的包括品牌授权、配件采购、企业与经销商的进出机制等方面明确了新的要求。其中在品牌授权方面,根据《办法》规定,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办法》指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解读认为,《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行,为破除品牌垄断、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须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消费者不必“事事都去4S店”

新的《办法》中还明确,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解读认为,新的管理办法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同时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所谓不得对消费者限定配件、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意味着“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供应商或经销商寻求售后服务,不必事事都去4S店”。

还有网友认为,新规要求“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或将意味着经销商“区域保护取消,想在哪儿买车都行”。不过,一家中高端国际汽车品牌的4S店销售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之前这一要求主要是基于不同区域的价格优惠措施不同,同时也是考虑优先保证长期工作、生活在本地的消费者当地购车。对于管理新规,有销售人员表示已看到相关新闻,具体执行细则有待公司通知。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任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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