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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公布

2017-07-01 01:02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3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精神,介绍检察机关落实《决定》要求的主要部署安排;通报检察机关两年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主要情况和经验成效;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是今日公布的典型案例:

一、系列案典型案例

1. 内蒙古草原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背景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拥有全国四大天然草原中的两个,即锡林郭勒草原和呼伦贝尔草原,是建设祖国北疆生态屏障的重要保障。内蒙古的草原生态保护在全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和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草原遭到人为因素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这其中草原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是一个重要因素,导致草原生态资源遭受破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立足区情实际,开展了“保护北疆生态安全屏障”专项监督活动,突出以草原生态资源保护为重点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确定草原生态资源集中的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及其他四个盟市作为试点地区。通过针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各类破坏草原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强化对草原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

试点工作中,共发现未经批准非法开垦草原、违法采矿破坏草原、非法占用草原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污染草原等草原生态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8件,破坏草原面积61514.3443亩,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总数的19.21%。检察机关经审查,向草原生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53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5件。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回复55件,采纳建议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恢复草原植被,通过诉前程序恢复草原面积27982.19亩,占破坏草原总面积的47.22%。对于经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督促后,草原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草原生态资源仍然遭受破坏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件。截至2017年6月26日,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破坏草原生态资源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件,作出判决11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诉行政机关均接受法院裁判,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办案效果:通过开展破坏草原生态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全区目前已经恢复草原面积52663.144亩,依法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73.97亩,取得了积极成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治价值、政治效果和现实意义得到凸显。一是促进了草原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提升。多地党委、政府、人大及相关执法单位主要领导及部分人大代表全程旁听行政公益诉讼案庭审,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二是草原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赞扬和认同。在2017年自治区“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高度肯定,499名人大代表按键表决获94.8%的赞成率,创历史新高。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诉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2016年度内蒙古十大法治事件之首。2017年5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内蒙古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时对内蒙古公益诉讼工作保护草原等生态资源的成效给予高度评价。三是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中明确,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2. 吉林长白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背景情况: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商品粮基地,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是中国首批生态建设试点省份。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是吉林省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域,1980年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纳入“人与生物圈”计划,是世界著名的生态博物馆和物种基因库,世界A级自然保护区,全球28个环境监测点之一。因此,保护长白山生态环境对维护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长白山区域的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分别涉及延边州、白山市、通化市、吉林市,以及长春林区、延边林区、长白山保护和开发区共7个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多头执法、条块分割、责权不清等问题,导致长白山周边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长白山区域生态资源保护形势比较严峻。

监督情况:经吉林省委同意,吉林省检察院组织延边州、白山市、通化市、吉林市及长春林区、延边林区等六个检察机关,与长白山管委会及有关行政部门协作,共同开展长白山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吉林省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省长隋忠诚和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同志担任“双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检察院和长白山管委会、市州政府各确定1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截至2017年5月25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长白山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共发现案件线索284件,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266件,行政机关接受检察机关建议进行整改199件,提起公益诉讼42件,全部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结案32件,人民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办案效果:通过专项行动,恢复长白山区域林地42.63万亩,恢复湿地40.1万亩,恢复耕地14.7万亩,清理被污染水域3.5万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700万元,督促关停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企业47家,督促关停和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31家,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地方的各类生活垃圾9000吨,占地377亩。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21000吨。同时,促进多家企业转变了生产方式。检察机关通过追究污染者责任,倒逼企业走上持续发展之路。比如,图们市检察院对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烟尘、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向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促使该厂一次性投入1000余万元,对污水处理和烟尘处理设备进行了大规模改造。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在当前形势下,企业要想长远发展,环保必须放在第一位,检察机关的介入促使我们痛下决心,弥补了污染物处理方面的漏洞,彻底避免了企业发展中的环保风险,对我们来说是个好事。”

3.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公益诉讼系列案

背景情况:陕西秦岭作为我国地理上最重要的南北分界线,既是黄河与长江两大水系的分界线,也是亚热带与暖温带两大气候带的分界线,是我国的国家中央公园,拥有丰富的资源。但是随着山区经济的发展和旅游业的兴起,秦岭的承受能力受到极大的考验,建设违法建筑、非法采矿、非法挖砂、占据河道、污染河水、侵占农田、毁林开荒等现象日益严重,也导致了水土流失面积不断扩大,生物资源遭受破坏,一些重要的生物资源和珍稀动物数量急剧下降。2017年1月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活动进行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批示精神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

监督情况:2017年4月10日,陕西省检察院下发《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西安、宝鸡、汉中等涉秦岭地区按照省检察院方案要求,在本地区部署开展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目前,专项活动共发现破坏林地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非法排污、非法采矿和非法堆放垃圾等案件线索件75件,破坏林地面积525亩,乱堆垃圾22415吨。经检察机关审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53件,其中,向林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9件,向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8件,向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6件;行政机关及时回复并整改32件,还有10件未到回复期限。对于经过诉前程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仍未依法履职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秦岭生态环境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件。

办案效果:通过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效解决了部分群众关注的秦岭生态保护问题。截至目前,共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恢复被损国有林地290亩,拆除违建96处,拆除面积10760平方米,修复被损湿地面积60亩,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15825吨,使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专项监督活动还有效促进了生态保护建章立制。汉中市城固县检察院与县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汉中市略阳县检察院与县水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县域秦岭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与区国土局、林业局等行政机关会签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机制》。

4. 湖北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背景情况: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境内水网纵横、湖泊密布,有长江、汉江、清江等大江大河纵贯,水资源十分丰富。2014年,湖北省人大制定了被称为“最严水法”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湖北水资源保护设立了“底线”。2017年1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为全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作为水资源大省,水资源保护在湖北生态环境保护的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监督情况: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湖北检察机关充分结合湖北省情,突出湖北特点,严格落实省委、省人大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了水资源保护专项保护活动。湖北所确定的9个试点地区全部为长江和汉江流域辖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办理无排污许可、超标排污、无环保配套设施、向水体排放毒、油、酸物质等水污染案件,加强对长江、汉江、清江、饮用水源地、各类湖泊的保护。试点以来,共办理水资源领域案件185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的27.1%,其中涉及长江31件,涉及汉江43件,涉及饮用水源水库22件,涉及其他湖泊、河流以及地下水资源的83件,涉及湖泊和河流边的林地6件。针对水资源领域的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共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58件,占检察机关发出全部诉前检察建议数的27.2%。接到检察建议书后,70%以上的行政机关积极整改或者履职。对直接侵害水资源的民事主体,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7件。

办案效果:通过开展水资源专项保护活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并保护了水资源,促进了水体污染修复。通过检察机关的努力,全省共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的水源地面积8964.1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46.3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23607.4亩。一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历史问题,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得到了有效解决。在办案过程中,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转型升级,解决污染源头,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经济、服务企业“三赢”效果。通过专项工作,与行政机关形成了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合力。针对有些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抗拒行政机关处罚,严重侵害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介入后,很多行政相对人因为检察机关震慑力,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5. 福建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益诉讼系列案

背景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是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免收和缓收。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这一领域相关行政部门越权审批、违规审批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以及怠于追缴易地建设费等问题比较突出。福建省检察遂组织开展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监督活动,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监督情况:福建省检察院于2016年5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监督活动。省检察院通过向省人防办通报开展专项监督情况,引起该办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专项自查自纠。在督促行政机关自查自纠基础上,认真审核行政机关提交的自查报告,针对存在疑问之处,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针对违法违规现象,要求行政机关先行整改;针对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针对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后续追缴是否完成、补救措施是否到位、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跟踪;对于经督促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办案效果:截至2017年6月,全省各试点地区通过开展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监督活动,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198条,办理诉前程序案件93件,相关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65件。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9件,如建宁县院发现该县人防办在对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某汽车城项目等工程项目的监管中,存在越权审批、违规审批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以及怠于追缴易地建设费等问题,经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法提起3件行政公益诉讼;松溪县院、政和县院、武平县院也陆续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已判决结案6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移送查办职务犯罪2件3人。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亿元,已挽回6388万元。

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6.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诉林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7.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诉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8.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9.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诉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

1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1.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诉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公益诉讼案

12.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3.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西山区城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4.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诉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5.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诉永登县农林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6.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17.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周克召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1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0. 吉林省白城市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1. 山东省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2.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3. 贵州省册亨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4. 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5. 甘肃省阿克塞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6.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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