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中国> 正文

最高法: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可化解金融风险

2017-08-03 15:14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最高法: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可化解金融风险

中新网8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3日表示,用破产方式来处置“僵尸企业”,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有记者问,处置“僵尸企业”是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牛鼻子,运用破产方式来处置“僵尸企业”有哪些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贺小荣对此作出解答,他称,去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并将其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牛鼻子”。在处置“僵尸企业”的多种方式中,破产机制与法治化、市场化要求完全相符,具有三方面的特殊意义和作用:

一是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破产企业往往债务缠身、经营乏力,甚至还有连环担保、相互担保等债务,如果不及时有效清理,极易形成行业性、区域性金融危机。尽早使“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整体了结企业债务链条,一揽子解决由此形成的债务困局,消弥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

二是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三是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可以树立我国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法律体现,破产法实施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也是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正是基于此,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一直将破产工作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状况、营商环境和金融风险等级的重要指标。大力运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可以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良好国际形象,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魏超(QN0014)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