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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7-08-04 01:27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青海省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记者3日从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青海省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青海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

据悉,此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第13次连调,也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2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待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聂殿光介绍,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参加青海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聂殿光介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青海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养老金调整办法。

其中,定额调整中,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同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大体统一的调整办法,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按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的2%增加,低于32元的按32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按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增加。

此外,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倾斜,按65-69、70-74、75-79、80周岁及以上4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10、30、50、70元;继续对企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单独给予倾斜,每人每月再增加124元。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同比例、同时间调整青海省企业退休和失业军转干部解困补助。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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