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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公司法最新解释:股东滥用权利 司法可适当干预

2017-08-29 04:17 北京青年报

最高法8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解释》)明确,不得以章程、协议方式剥夺股东知情权。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

《解释》共27条,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法院一般不应介入。

《解释》明确,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解释》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解释》还强化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之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

《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防止损害股东知情权,《解释》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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