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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印发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2017-08-29 06:28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部署。《意见》中规定,值班律师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同时,值班律师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嫌疑人遭刑讯逼供 值班律师应代理申诉控告

《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无任何条件的限制,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涉及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

《意见》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

同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值班律师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此外,值班律师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探索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

《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运行模式,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意见》规定,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和单位,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律师资源和刑事法律援助需求等,统筹调配律师资源,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初步性。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初步、低限度服务。《意见》特别提出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也就是说,值班律师不能取代辩护律师对案件办理作实质性深度介入。

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

为规范值班律师服务,《意见》对值班律师工作纪律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

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同时,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意见》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要向律师协会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律师协会要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支持,看守所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高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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