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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首起维权诉讼开庭

2017-09-21 02:33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中国文著协首起维权诉讼开庭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认为对方未经授权,在网站及客户端等处提供汪曾祺先生的作品《受戒》供人付费下载。为此,文著协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律师费等维权支出1万元。昨天下午,这起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未获授权 刊登作品侵权

原告诉称,汪曾祺先生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也是涉案作品《受戒》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汪曾祺先生于1997年5月16日去世后,著作权利由其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经汪明、汪朗授权,汪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原告对涉案作品集体管理。而原告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经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法定许可获酬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

今年6月,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等9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中国知网和“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平台上向公众提供。

原告认为,涉案作品及作者汪曾祺,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侵权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主观意图恶劣,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1万元。

被告:法定许可 愿意补付稿费

面对起诉,两被告表示在2006年12月之前就已通过刊载《受戒》一文的期刊杂志社按当时国家相关稿酬规定支付了该作品的稿酬,在网络所转载的《受戒》一文属于法定许可,为保持期刊完整性还重复收录了其他八个期刊杂志中的同一作品,因此不侵犯该文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至于对方没有收到稿费,杂志社代理人解释称是由于作者已经逝世,也无法联络到作者的继承人,而且版权保护中心不单独接受作者稿酬转付业务等原因,所以才没能最终支付成功。“但这部分稿酬一直记在我们的账上,还列入了应付账款科目,我们愿意补付。”杂志社的代理人表示,愿意就法院审理本案的机会,在法院和有关方面指导下,协同各有关期刊杂志社,共同研究制定更为符合相关法律、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以更好地维护作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国内外读者提供服务。

而同方知网公司的代理人称,中国知网及手机客户端的相关数据均来自《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的服务器,自己仅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具体运营。

昨天法院未宣判此案。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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