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22日依法对被告人张东华、游正权、余洋等11人在境外利用网络设备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张东华、游正权、余洋等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系天津警方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并依照中国与老挝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老挝警方共同侦破的跨国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张东华组织被告人游正权、余洋、张国东、杨雷、黄旭(小)、郑耀权、黄旭(大)到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参加了台湾籍人员组织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同年3月10日至3月27日,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在巴厘岛一别墅内,使用软件模拟国内银行和司法机关办公电话,用国际网络拨打国内居民电话号码,编造被害人医保卡或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司法机关须清查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的事由,诱使被害人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入诈骗集团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十六人共计人民币1010567元。2016年3月26日至6月17日,张东华再次组织游正权、余洋、张国东、杨雷、黄旭(小)、郑耀权、黄旭(大)、罗国平、龙思、王慧等多人组成诈骗团伙,在老挝万象市占塔武里县一平房内,采用向国内居民发送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的语音包,诱使被害人回拨电话,及采取用模拟的社保局、银行、公安局的电话直接拨打国内居民电话的方式,编造被害人医保卡或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司法机关须清查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的事由,逐级诱使被害人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入该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四十三人共计人民币1058383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东华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东华、游正权、余洋、张国东、杨雷、黄旭(小)、郑耀权、黄旭(大)、罗国平、龙思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王慧诈骗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东华是主犯,其他被告人是从犯,依法分别予以处罚。上述各被告人,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可酌予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