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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法拟修改:明确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权

2017-12-23 01:39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中国检察官法拟修改:明确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权

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权。

中国现行检察官法共17章56条,草案调整为8章76条,减少了9章,增加了20条。草案按照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励和惩戒、保障等顺序进行。

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草案明确了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权,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察长对所属检察官办理案件进行指挥监督,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草案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草案明确担任检察官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学历条件方面,草案明确检察官需具备全日制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不再放宽学历条件。

草案并明确将“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增设为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法定情形之一。

草案除保留原来规定的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增加规定检察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同时规定,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为体现检察官单独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性质和特点,《修订草案》明确“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草案将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检察官等级采取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的方式晋升。

草案取消了现行检察官法“降级”处分种类。同时,根据中共中央改革精神和公务员法关于惩戒的规定,规定了延期晋升和暂停履行职务的情况。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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