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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纠正了哪些“问题法规”?——聚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成绩单”

2017-12-26 02:05 人民网

来源标题:五年来纠正了哪些“问题法规”?——聚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成绩单”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首次就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亮出了五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成绩单”。五年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不受“问题法规”侵害,备案审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报告统计显示,在备案方面,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

在审查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采取依申请进行的审查、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有重点的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工作。

依申请进行的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其中2013年62件,2014年43件,2015年246件,2016年92件,2017年1084件。

报告列举了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纠正“问题法规”、司法解释的具体事例。例如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1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问题进行审查研究,经与该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沟通,相关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4月停止执行;根据2017年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目前已有1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等。

依职权进行的审查也叫“主动审查”,是指依据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主动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研究。

报告统计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审查发现5件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2017年,进一步加大主动审查力度,目前已经完成对14件行政法规、17件司法解释,15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研究。

为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重要法律修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或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重点地对某类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审查,进行有重点的专项审查。

报告举例介绍,2017年6月,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被通报后,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在内,总共已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废止680件。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1年4月开始督促指导开展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经过将近两年的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分三批废止817件、确定修改187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在亮出“成绩单”的同时,也点出了亟待认真研究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关方面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送备案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不够明确规范,有关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需要进一步落实等。此外,制定机关超越立法权限、突破上位法规定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常态化清理机制还有待建立健全。

报告指出,下一步要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备案方面,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行为,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到应备尽备,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审查方面,要求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认真做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研究、处理、反馈工作等。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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