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最高立法机关首次专项审议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报告统计显示,在备案方面,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
在审查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采取依申请进行的审查、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有重点的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工作。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这项制度对国家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首先,确保中央令行禁止、国家宪法法律得到实施。其次,通过审查,确保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防止政出多门、法出多门,影响国家法制统一,损害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