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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超编机构负责人须处分 超1年无业务事业单位撤销

2018-02-03 02:22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辽宁:超编机构负责人须处分 超1年无业务事业单位撤销

2月起,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将予以撤销处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擅自为超编人员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社会保险等手续,或为超编人员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将依法予以处分。

2月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自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编委办副主任陈相元表示,这部条例是近十年以来全国首部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仅“严”字当头的条款共有十余处,堪称史上最严的机构编制管理地方性法规。

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署办公

《条例》提出,机构和编制管理要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应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应明确职责分工。

各类“领导小组”完成工作后撤销或合并

议事协调机构,主要包括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协调小组等。

按照《条例》规定,对已达到撤销条件、期限已满或者工作任务已完成、变更的议事协调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合并。

行政职能不得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得设立新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

省编委办负责人表示,辽宁将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重点面向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到2020年,全省将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购买服务制度。

为超编人员办理录用等手续将被处分

按照《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撤销。此外,性质改变后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合并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失的事业单位,也应当予以撤销。

按照《条例》规定,对超编配置的人员,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或者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擅自有为超编人员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社会保险等手续,或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的行为,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此外,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伪造、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管理统计数据的,也将被处分。

省编委办负责人表示将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发现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市民可拨打12319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通报一起、追责一起。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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