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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纵火保姆一审被判死刑

2018-02-10 06:43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杭州纵火保姆一审被判死刑

2月9日上午9点30分,杭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以放火罪判处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受害人家属随后表示,将提起民事诉讼,追责有关责任方。

放火前曾上网搜索

“放火要坐牢吗”

2月9日9时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杭州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小贞、林生斌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小贞家中的金器、手表等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万余元的物品未被赎回。其间,莫焕晶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小贞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莫焕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焕晶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6万余元钱款,包括当晚偷窃朱小贞家一块手表典当所得赃款3.75万元。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贞借钱。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莫焕晶使用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家里突然着火什么原因”“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火容易慢燃吗”“发生火灾火怎样才能燃烧慢点”“起火原因鉴定”“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被害人朱小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室室内精装修及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经鉴定,损失共计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焕晶即逃至室外,报警并向他人求助,后在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另查明,在担任朱小贞、林生斌夫妇家保姆前,莫焕晶曾多次盗窃雇主家财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无疑的共计63项证据予以证实。

放火15分钟后报警

法院认定无实际价值

此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曾就莫焕晶放火时间、放火动机和目的、有无放火故意、有无积极施救等问题提出意见,希望能够减轻莫焕晶罪责。

对此,法院判决认定,莫焕晶关于4时55分左右放火的供述与公安消防部门火灾现场调查报告认定的起火时间相符,予以采信。现场电梯监控视频及相关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杀人、毁灭盗窃罪证的动机和目的。而案发前通过手机搜索“家里火灾赔偿吗”“起火原因鉴定”“睡到半夜家里无端着火了”“沙发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信息,反映莫焕晶有明显的放火预谋。且案发时点燃书本,将已引燃的书本扔掷在易燃物上,引发大火,显系故意放火,辩护人所提莫焕晶无放火故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此外,关于莫焕晶是否曾积极参与救援,杭州中院认定:经查,在案证据虽然证明莫焕晶放火后有报警行为,但是其报警时距其放火已长达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在案证据亦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之后也未及时对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与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的情况不符,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积极施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主动投案系自首

仅对盗窃罪从轻处罚

2月1日该案庭审现场,辩护人曾提出,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是造成本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具有影响力,因此请求对莫焕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莫焕晶不顾雇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选择凌晨4时55分许在高层住宅内放火,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但上述情况不足以阻断莫焕晶本人放火犯罪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莫焕晶罪责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判决认为,被告人莫焕晶在高层住宅内故意使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焕晶还在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间,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莫焕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焕晶犯有两罪,应依法并罚。莫焕晶于凌晨时分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莫焕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莫焕晶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予从轻处罚。

该案判决后,受害人家属林生斌通过微博表示,接下来将提起民事诉讼,追责有关责任方。

释疑

杭州中院回应物业消防管理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

是故意杀人,还是想先放火再灭火?

杭州中院负责人介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莫焕晶多次窃取朱小贞家中财物、向朱小贞借钱、放火前又输光了典当款,放火动机是为了毁灭盗窃罪证。这是推测性结论,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放火动机,公诉机关指控莫焕晶是想先放火再灭火,从而博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控方主要证据是莫焕晶的供述,并认为该供述与朱小贞尚未发现莫焕晶偷窃行为、朱小贞确曾借钱给莫焕晶、莫焕晶放火前查询火灾怎样燃烧得慢等客观事实相印证。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致。

法院经审查证据,认为莫焕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放火动机相对稳定,庭审中亦予以供认,且结合常情常理,基本能够支持,故采信了莫焕晶本人供述。对放火动机的认定,法庭依据到案的证据并经过综合分析,符合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

刑事判决最终确定的事实,建立在证据和逻辑推理、经验分析三者有机统一的基础之上,但属于法律真相而非绝对真相。二审期间如果发现新证据并足以推翻莫焕晶所作放火动机的相关供述,则二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物业消防管理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

杭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莫焕晶在凌晨4时55分许放火,消防部门于5时4分50秒接到首次报警,于5时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车。在实施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发现供水管网水压不足,遂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进行灭火。从接警至火势熄灭,消防用时1小时40余分。

在本案中,小区物业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刑事犯罪责任的理由。而消防救援目的在于阻止、减弱火灾的后果,不能以消防救援未达到理想预期为由减轻被告人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为何判处莫焕晶死刑?

杭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莫焕晶沉迷赌博,明知放火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却不顾朱小贞一家的生命安全,选择凌晨时分在具有大量易燃家具和内饰且相对密闭的城市高层住宅内放火,其行为具有造成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害的高度危险性,危害整幢高层住宅的公共安全并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些都是应当对莫焕晶严惩的因素。

莫焕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但仅有该一项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远不足以抵消莫焕晶的多项从严量刑情节。

综上,莫焕晶同时具有的从严、从宽情节反向竞合时,从严情节占绝对主导地位。因此,一审法院判处莫焕晶死刑,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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