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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作出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的决定

2018-09-19 05:09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江西省高法决定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18日发布消息称,决定对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93万余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李锦莲,男,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农民。1998年,李锦莲被怀疑用奶糖毒杀同村的两名儿童。1999年,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锦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李锦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再审认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2018年7月18日,李锦莲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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