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周蔚)据榆林中院消息,经最高法核准,今天(27日)上午,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罪犯赵泽伟在陕西省米脂县被执行死刑。
4月27日18时10分左右,榆林市米脂县第三中学的学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遭遇一男子持刀袭击。袭击造成21名学生受伤,其中9人死亡。案发后不久,制造血案的赵泽伟被当场抓获。
7月10日,榆林中院开庭审理了赵泽伟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泽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赵泽伟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表示不上诉。榆林中院于7月24日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高院复核。陕西高院于8月2日复核终结,裁定同意榆林中院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复核认为,赵泽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并迁怒无辜,蓄意报复曾经就读初中的在读学生,在公共场所持刀疯狂捅刺,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
榆林中院原审判决、陕西高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核准陕西高院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泽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