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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起 虚假诉讼骗判决将入刑

2018-09-27 14:26 千龙网

来源标题:十月起 虚假诉讼骗判决将入刑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十月起施行。《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将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高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存在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帮助他人逃避合法债务、非法确认驰名商标、规避商品房或机动车限购政策等不正当目的,造成了恶劣影响。

这些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解释》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十二个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针对实践中受广泛关注并存在争议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问题,《解释》规定了以下四类行为可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

最高法院刑四庭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出现过的行为人隐瞒他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无中生有”情况,也构成虚假诉讼罪。此外,“单方欺诈”和“恶意串通”均为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

《解释》还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有利于侦办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同时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异地管辖,确保此类案件公正审理。(赵加琪)

责任编辑:魏超(QN0014)作者: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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