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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周杀人案”蒙冤者获国家赔偿

2018-10-02 06:56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安徽“五周杀人案”蒙冤者获国家赔偿

1996年,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周继鼎女儿当场身亡。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五人被认定为凶手,两人被判死缓,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两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22年后该案再审宣判,五人无罪。近日,安徽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五人分别获得150余万元到290余万元不等的国家赔偿。

五名村民被判刑

1996年8月25日晚,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他的女儿当场身亡。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

警方认定,周继坤、周家华两家与受害人周继鼎存有积怨,后来又产生矛盾。二人预谋后分头找到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三人,随后五人行凶。

1999年3月29日,阜阳中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周继坤等五人犯故意杀人罪。其中周继坤、周家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周在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周家华等五人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2月,阜阳中院对该案再次开庭。这一次,阜阳中院一审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五人再次提起上诉,后被安徽高院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22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判决生效之后,周家华等五人进入监狱服刑。他们始终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多年以来和家属一直在坚持申诉。2017年1月,安徽高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安徽高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明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是周继坤等五人实施的客观性证据。在侦查阶段,公安人员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根据周家华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从他们家中搜出的部分衣服送检,都没有检出人血,周家华等人曾经说他们将作案凶器扔到了附近河塘、机井等多个地点,但公安机关多次打捞及数次搜查,都没有找到相关物证。

2018年4月,安徽高院最终宣判,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五人无罪。后周家华等五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五名蒙冤者获国家赔偿

近日,安徽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五人分别获得150余万元到290余万元不等的国家赔偿。

周家华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周家华199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到2015年2月11日被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6541天,根据最高法公布的201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法院支付周家华人身自由赔偿金1862484.34元。周家华要求法院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369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周家华被羁押6541天,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周家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规定,法院确定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51869.52元。此外,周继坤被限制人身自由7599天,法院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2163739.26元,继坤精神损害抚慰金757308.74元;周在春被无罪羁押6891天,获赔人自由赔偿金1962143.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6750.17元;周正国被无罪羁押3970天,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13041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95646.23元;周在化被无罪羁押3966天,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129278.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95247.59元。

关于周家华、周继坤等人提出的申冤路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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