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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惩治盗窃油气等犯罪行为

2018-10-17 14:49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惩治盗窃油气等犯罪行为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可以直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意见》明确,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但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采用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则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对于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明确,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作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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