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
《通知》称,近年来,随着大量公租房建成和交付使用,公租房运营管理中专业人员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
根据《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试点地区要全面梳理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包括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维修养护事项、综合管理事项等。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两部门要求,试点地区应根据所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和规范,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检查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两部门要求,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