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通市地税局原副局长杨幸福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幸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杨幸福利用担任邗江县地税局副局长、南通市地税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拆借、税款征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5万余元。今年3月23日16时许,按照中央追逃办统一部署,江苏省赴境外追逃小组成功将畏罪滞留津巴布韦2个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杨幸福押解回国。(“江苏检察在线”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