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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2018-12-21 02:39 人民网

来源标题: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红头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20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进行了详解。

问: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指导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与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共同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问: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指导意见对此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俗称“红头文件”。在推进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有的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范围不明确,有的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不统一,有的审核工作衔接机制不严密,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审核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奇葩”文件,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批评。对此指导意见专门作出规定,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标准,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总体目标,并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等五个方面入手,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旨在有效解决“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

问:指导意见在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这次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问:为有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指导意见对审核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答:指导意见明确审核内容具体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同时,还要求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问:司法部在组织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司法部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召开工作推进会,请工作做的较好的地方和部门介绍推广有关经验。二是开展业务培训。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培训。三是加强指导监督。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工作规则或者工作指南。四是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目前,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已列入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任务。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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