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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承包地会否被收回?官方谈最新规定

2018-12-30 02:08 中国新闻网

来源标题:农民进城落户承包地会否被收回?官方谈最新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农民进城落户承包地会不会被收回的提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我们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在第26条做了一个区分,原则上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底下又区分了两款,说农民进入小城镇的,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款又作了一个规定,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交回他们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

会上,有记者问,我们关注到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落户,很多人关心他们的承包地会不会被收回,我想问一下,这次修改的法律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何宝玉回应称,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修改后是第27条、第28条),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两个核心条款。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否则,如果发包方可以随便收回承包地,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就无从谈起。

何宝玉指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有的离土不离乡,继续经营承包地;有的离土又离乡,全家进入城镇工作生活,继续经营承包地面临现实困难。这种情况下,特别是一部分农民进城后,尤其是全家进城,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容易受到侵害。为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城镇化发展,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三个条件。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权分置的意见中,这个意见又进一步重申,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何宝玉称,根据这些文件的精神,我们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从目前的大部分情况看,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还是不稳定的,因为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遇到经济形势比较困难的时候,农民可能还要回去。在很多农民全家进城后,在城市中不一定能稳定下来,完全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需要一段时间。客观上还有很多农户进城后,虽然全家迁到城里了,但是还需要在城乡之间往返,经济好的时候就在城市,经济困难的时候就回到农村。

何宝玉表示,所以,刚才这位记者提出的,如果农户一进城,就收取承包地,反而造成有些农户不愿意进城,大家可能也有感觉,现在很多青年农民自己把户口迁到城里、镇上或者县城里,但是把老人留在农村,不能说他们没有这方面的考虑。总体上看,我国的城镇化也好还是农民进城后的市民化也好,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我们要有历史耐心。另一方面,这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候,有委员提出,广大农民为中国革命和新中国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没有农民的支持就没有新中国的成立,也没有今天的建设成就。大家都知道,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的土地、农产品、劳动力(包括现在的农民工)等全方位地为国家做出贡献,应该说广大农民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功不可没。

何宝玉称,对进城农民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益是他们在农村的最后一点财产和利益,所以对部分农户在进城后一段时间内,既有城镇居民的身份同时又保留土地承包权益,整体上讲不妨宽容一点、大度一点,不要一看到农户进城,就急急忙忙把承包地收回来,就是刚才这位记者所担心的。党中央对这个问题也比较关注,针对这些问题,2015年8月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其中提出,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实验区稳妥地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业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何宝玉指出,根据这项考虑,我们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在第26条做了一个区分,原则上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底下又区分了两款,说农民进入小城镇的,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款又作了一个规定,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交回他们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这次根据中央的规定做了很大的修改,作了新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不管进到哪个城市,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

何宝玉表示,因为这次三权分置后,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户,一个是自愿有偿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地转让给自己同村的其他的农户,或者是有偿地和集体商量,退出承包关系。但是前提是农民自愿的,或者如果不愿意这么做,还想保留,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应该说这样规定更符合中央的精神。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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