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莉代表:刑法有必要增设"非法放贷罪"

2018-03-06 15:25 北京晚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刑法有必要增设“非法放贷罪”

我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是一名来自基层法院的代表。我今年带来的建议,和我日常的审判工作密切相关。

2012年,我开始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从整个房山法院看,2012年全院民间借贷类案件只有四五百件,去年飙升到了两三千件。以我所在的民二庭,也就是我院的金融审判庭,受理的经营性民间借贷类案件比例就占到全庭案件的80%。

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有其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我注意到,很多经营性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都提到自己被黑社会威胁、暴力催债、个人隐私被侵犯等问题,但他们又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比如很多放贷者不会明目张胆地拘禁借贷者,但是他们会以“请你洗桑拿”的名义实施软暴力。

如果把非法放贷行为比喻成一棵大树的话,那么这些行为是树的叶子,公安和司法机关可能只摘掉一片、几片叶子,即法律惩治的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非法放贷”的衍生行为,却不能从根上铲除这些行为。

另外,像套路贷、裸贷等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非法“校园贷”中,放贷者将大学生“裸条”照片、视频上传网络,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给债务人及其家属的身心和名誉造成巨大伤害。

根据我的调研,德国、韩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均通过刑事手段对民间资本放贷获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打击制裁。

我建议,有必要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项下增设“非法放贷罪”,以期治理因民间借贷所衍生出的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侵犯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建议里的“非法放贷”,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民间个体间偶发的借贷行为,即使收取高额利息,亦不属于刑法分则语境下的“非法放贷”。

我建议,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与黑恶势力相勾结、暴力催收、侵犯个人隐私等情节,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放贷行为致使他人死亡、重伤的,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  作者: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