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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2019-01-30 07:10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1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开幕,这次会议主要议程是二次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据了解,这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第二次加开常委会会议。

去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初审,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24日该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准入前国民待遇”进行完善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完善。

二审稿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二审稿明确,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依法律、行政法规给予优惠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外商投资立法要充分考虑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需要,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精神,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同时明确,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

征收征用外商投资及时补偿

在征收、征用方面,二审稿也有所修改。

草案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商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审稿修改为,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议增加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

二审稿新增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方面,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完善。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规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但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如何处罚,未作规定。

草案二审稿提到,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二审稿新增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直击

建议草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业内认为,外商投资法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分组审议时,有不少委员建议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2019年全国人代会审议,充分听取代表们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凝聚更加广泛的共识,以出台高质量的法律引领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李飞委员说,外商投资法拟取代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取代这3部法律,需要提交大会来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草案经过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必将彰显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决心。”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间相对固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一般在双月下旬。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之所以人大常委会会议固定日期,是因为开会涉及到一些重大事项,委员们要提前有准备的时间。在他看来,法律规定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是下限,即每两个月必须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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