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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改的这个《意见》,你了解吗?

2019-01-30 17:34 国家发改委

来源标题:混改的这个《意见》,你了解吗?

一图读懂

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若干政策的意见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哪些干货?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1、关于国有资产定价机制

加快研究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评估交易的国有资产,建立免责容错机制。

2、关于职工劳动关系

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要形成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

3、关于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

研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解决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审批程序,为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4、关于员工持股

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数量不受《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的数量限制。

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5、关于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鼓励探索解决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由谁持有等现实问题的可行路径。

积极支持各地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6、关于试点联动

对于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步申请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适用相关试点政策。

7、关于财税支持政策 

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要科学设计改革路径,最大程度用足用好现有国家对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8、关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加快研究制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对于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要比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相关政策,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

鼓励集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9、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

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类别修订完成前,确属混改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事一议方式报国防科工局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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